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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 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回女方所有?—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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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 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回女方所有?—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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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回女方所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商定外,夫妻双方或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回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城镇居民按照国务院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单位职工以低房钱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本钱价或尺度价。根据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划定,公民以市场价和本钱价购买的公有房屋,产权回其个人所有,以尺度价购买的公有房屋,公民只拥有部门产权。确定房改房的权属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是房屋分割的条件。(1)公民以市场价和本钱价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夫妻1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1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后共同承租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1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1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1.对婚前由1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因为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现行的司法解释未对此题目作出划定,有待入1步研究探讨,人民法院在认定和处理上应谨严,因案而异:2.对婚前由1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2)》第十9条作出了划定:"由1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1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房改房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夫妻1方的,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1方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其个人为由,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需举证证实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或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有明确商定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公民以尺度价购买的房改房属于拥有部门产权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2)》第2十1条作出了划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回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划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根据以上所述确定权属后,如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3十9条划定的财产分割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可判回女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