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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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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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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划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同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出产,利便糊口的原则,通情达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讯实践,提出如下详细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回谁所有以书面形式商定的,或以口头形式商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商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商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1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进和购置的财产;  (2)1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1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1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出产,经营流动的收益;  (5)1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1方或双方的其他正当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改行军人所得的复员费,改行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入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归的医药津贴费和归乡出产津贴费,应回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治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治理,使用的财产回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门,由多得财产的1方以与差额相称的财产抵偿另1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糊口,1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详细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目等情况公道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回各自所有。  6,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治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出产资料经由8年,珍贵的糊口资料经由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1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出产,糊口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详细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1般回个人所有。  9,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进伙的财产可分给1方所有,分得进伙财产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称于进伙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前提和能力的1方。分得该出产资料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称于该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确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铺出产,有利于经营治理考虑,予以公道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入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回产权人所有,增值部门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1方;入行过扩建的,扩建部门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称于该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前提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栖身的房屋属于1方所有,另1方以离婚后无房栖身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1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1方租房栖身经济上确有难题的,享有房屋产权的1方可给予1次性经济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