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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按揭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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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按揭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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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丁某,王某夫妇于2003年8月在某小区购买了1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俩人首付20万元,剩余60万元办理了20年的按揭贷款。 月供款系俩人用工资共同支付。2005年1月俩人搬入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2006年6月,丁王俩人因性格分歧,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时就该套房产回属1直不能达成1致。争议焦点:该房产应如何分割?房产律师解答: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1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1方房产价值1半的补偿。因此,假如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回属题目,该房产的分割并不难题。好比由1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 剩余债务即可。假如双方不能协商1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回属的,因为该套房屋固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 对该房屋享有典质权,故通常以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1般不会对房产的回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回1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 贷款,涂销典质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回属。特别提示:在我海内地人们1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典质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实在,这只是借用了我国香港所使用的按揭1词,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香港地区所使用的按揭1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 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回贷款 所有,借款人在还清 贷款之后即通过归赎的办法从 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贷款本质上是1种由阶段性保证和典质所担保的 贷款。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 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 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 设定典质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时假如买受人不能还清 贷款, 可以行使典质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典质贷款更为名副实在,不外出于人们的习惯,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1商定俗成的说法。 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 贷款前,假如入行房产过户,必需由借款人通知作为典质权人的 ,在取得 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而假如没有通知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 因为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1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困难。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3人的 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法院1般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生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1方先行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