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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律师谈谈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什么时候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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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律师谈谈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什么时候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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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什么时候1、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自案件公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5日止。2、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案件公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5日止委托,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百1十3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公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2、委托辩护人范围有哪些委托辩护人范围有以下这些:(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3、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2、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以上的内容告诉我们,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自案件公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5日止。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案件公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5日止委托,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律师之家网网站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