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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律师——研究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集团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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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律师——研究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集团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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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集团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归的赃款,赃物,应如何处理? 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罚没财物和追归赃款赃物治理办法》划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集团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归的赃款,赃物,原则上报经上级主管部分审查核准后回原单位注销悬帐;原单位已作损失核销了的,1律上缴国库。对“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提供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如何处理?199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5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划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提供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拘留收禁,冻结;所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 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1律上缴国库。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3十4条的划定处理,即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进,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