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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律师——论述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以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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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律师——论述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以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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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以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如何处理? 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题目的划定》明确:;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以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归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当真审查。经由审查,以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以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