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律师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讨论——刑事案例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案例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讨论——刑事案例

* 来源 : * 作者 :
1、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主要承担以下义务:1、教育、管理学生义务;2、及时报警、救助义务;3、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义务;4、及时对学生心理疏导义务。2、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立的;(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内;(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2)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3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3人承担赔偿责任。3、第3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3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3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3人追偿为宜。《民法典》第1千1百9十9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1千2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如果自己的孩子遇到了校园侵权案件伤害,想要追究学校义务可以积极去维权。在校园侵权案件想要求学校承担1定的义务,但不知道怎么样承担时,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