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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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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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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从定义上看,司法鉴定机构①是指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审核、登记、设立,统1接受委托,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只是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及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并不直接参与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则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和参与者,且只能在1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是指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后果。 在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之间的关系上,首先应存在着劳动关系。1般来讲,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法人机构承担法人责任,司法鉴定人则承担个人责任。我国劳动法有关学者认为[2],法人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但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是法人。法人的责任是1种有限的责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个人责任有两种承担形式:1种形式是由法人对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这种形式可以说是1种内部责任;另1种形式是由法人与个人并列地承担责任,可以说个人直接承担外部责任。尽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5条),但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负有直接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可依法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十1条)。 目前,与司法鉴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通过比较(表1),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则体现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责任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司法鉴定活动构成犯罪的则承担刑事责任。不管是现行司法鉴定法律体系内,还是实际操作中,在司法鉴定法律责任主体问题上,仍是以机构责任为主、鉴定人责任为次,且没有明确的界定。 司法鉴定所相关法律规定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1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相关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在司法鉴定出来意见书之后,当事人如觉得对其中鉴定结果不太满意,也可以重新申请鉴定采用其他途径维权。相关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的问题你不太清楚,就应该找华律网律师来提供协助。